金桥法谈 | 申请再审需要留心的几个程序规则
仇荣荣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二审输了,能不能再给一次机会,让一切从头来过!
收到败诉判决书,不论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或多或少心头会浮现出这样的想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真的给了一次这样的机会。民诉法二百条规定,有十三种情况,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但是不是符合这十三种情况,都能申请再审呢?我们还需要留心几个程序上的小规则,避免丧失再审机会: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只有六个月
这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过期不候。
以下几种情况,期限放宽到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机会只有一次
A.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不可以第二次申请再审,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B.再审判决、裁定后,同样没有第二次机会。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C.一方当事人提出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同样不能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发生了上述三种情况,尚有一条救济途径,就是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如果再审本身就是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启动的,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再次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同样不予受理。
D.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该规则有以下除外情况: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3、当事人必须常规性救济途径用尽,方能申请再审
最高法今年五月份(2020)最高法民申7058号裁定书认为,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属于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未经上诉直接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从这个裁定可见,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最高法认为是放弃常规性救济途径,滥用再审程序的行为。律师应当建议当事人珍惜每一点诉讼权利,一审输了如果放弃二审,后悔想再审可能也来不及了。
供稿 | 仇荣荣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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